李洋的尸体已在北京某区属医院的停尸房静卧了6个月之久。这位从河南贫苦农村来京从事家庭服务的中年妇女的不幸以及她死后引发的种种纠纷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1998年10月21日,北京某区街道办事处所属的一家职业介绍所前往河南省农村招收家庭服务员,38岁的女村民李洋报名参加,经体检合格后来到北京。次日,经职介所介绍,与北京某学校女教师成某商定,去成家照顾老人,月薪300元。李向职介所交纳340元介绍费和5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与成某及职介所三方共同签订了《服务合同》。
不幸的是,1998年12月7日上午9点半,李洋在成父母家中洗衣时,突然一头栽在盆中身亡。经有关部门现场勘查并请北京市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检,结论为一氧化碳中毒。
李的丈夫闻讯赶到北京,他实在想不明白自己一向健康的妻子怎么会这样无声无息地突然死去,他擦干泪水后,试图找雇主成某讨个说法。
但成某认为自己之所以没有从街头而是去职业介绍所寻找服务员正是为了寻求合法和安全。现在自己履行了对李洋的承诺,又没有虐待她,因此不应对李的死亡承担责任。成还对煤气中毒致死的结论表示怀疑,她认为自己父母家通风良好,家中又有别人,怎么独独李洋忽然中毒死亡了呢?但法医鉴定书白纸黑字摆在那里。
李夫又找到街道办事处说理,对方告诉他,我们这里主要从事职业介绍,你妻子在我们这里与顾主自愿达成了服务合同,我们提供服务的义务已完成,剩下的是用户与李洋之间履行协议的问题了。
街道办事处还表示:出事以后,我们已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做了许多工作,李洋在医院的抢救费用、尸检费用,街道方已垫支了3000多元。
李夫无奈之下聘了律师,律师在诉状中指控雇主成某没有为李洋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从而造成这一不幸事件的发生。而职业介绍所将李洋介绍给被告人成某提供服务,对李洋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证的义务,因此,要求职介所与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索赔14万元。
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劳动管理部门人士指出:李洋案件具有普通性和典型性。尽管他们三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雇佣关系,但合同中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相当简单,对服务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原因造成伤亡责任的问题均未涉及。显然,这样的劳务合同不可能用来解决李洋死亡引致的经济纠纷案。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以法律的形式对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出规范,但目前北京尚无适用于外来打工者的统一规范性的劳动合同,各用人单位和职介机构都是自己拟定劳动合同,这必然为以后的劳务纠纷留下后患。(注:文中姓名均为化名)